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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居家护理”办理条件如下:

    参保职工因疾病、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,病情基本稳定,按照《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》(以下称《评定量表》)评定低于60分(不含60分),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家护待遇:

1.患有以下慢性疾病:脑卒中后遗症(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-Ⅲ级)、帕金森氏病(重度)、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(多个关节严重变形)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、植物人、终末期恶性肿瘤(呈恶病质状态);

2.需长期保留胃管、尿管、气管套管、胆道外引流管、造瘘管、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;

3.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,合并其他慢性重病;

4.患其他严重慢性病、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、截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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